事故经由:
司机孙某驾车汽车起重机到皋翔公司施工工地,停到南北向混凝土通道上,车头朝南。陈某(阜宁县沟墩盛达彩钢玻璃钢厂经营者、无钢结构安装资质)分配孙某将皋翔公司南北向水泥通道东西两侧的H型钢吊运至施工的原料仓库,准备安装到预埋铁板上。孙某在将汽车起重机西侧支腿伸出,东侧支腿未伸出的情况下将西侧H型钢吊运结束。随后再吊运南北向水泥通道东侧H型钢,陈某安排3名工人在南北向水泥通道东侧准备挂钩、系挂吊带,配合东侧的吊装作业。8时左右,孙某在未将汽车起重机东侧支腿伸出的情况下,将吊臂向东伸出(总长度为20.6米)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向东侧侧翻,吊臂砸在其中一名工人身体上致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孙某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未将汽车起重机的东侧支腿伸出撑实,汽车起重机向东侧侧翻,吊臂砸在一名工人身体上导致其死亡。
2.皋翔公司将钢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钢结构工程质资的公司,未能作业区域设置警界线,人员、车辆自由通行、工作和滞留,现场的安全工作不到位。
3,陈某无资质承揽钢构工程,未组织制订吊装作业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对吊装作业现场安全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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