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一男子生气之下
竟直接用从自己的摩托车内抽出一瓶汽油
将一台价值163000元的挖掘机烧毁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四哥仔”,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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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为发泄情绪,故意纵火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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