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案例:
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升级改造工程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使用四台挖掘机进行施工,其中一台挖掘机工作时尾气黑烟明显。经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三次对该挖掘机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并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检测报告(浙品能源(2020)机字第Q04260号),该公司施工使用的这台挖掘机三次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分别为6.75、6.92、5.40,排气烟度超标。
案情分析:
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查明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温馨提示:
目前,
绍兴市政府已发布“市区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
2020年9月1日起,高排放的
挖掘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禁用区”内全时段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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